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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25执398号

靳爱平、胡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3
公开日期
2019-07-30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靳爱平;胡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425执398号申请执行人靳爱平,女,住所地大名县。被执行人胡云华,女,住所地大名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靳爱平与被执行人胡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云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云华的银行存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晓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熊彦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