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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802执462号

崔四健、包永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3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崔四健;包永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802执462号

申请执行人:崔四健,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包永辉,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申请执行人崔四健与被执行人包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的(2018)皖1802民初52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包永辉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8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175元。执行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包永辉名下有位于安徽省广德县××城区琥珀××天地××室房产,本院可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包永辉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广德县××城区琥珀××天地××室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廷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成丽

书记员  孙政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