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802执462号
申请执行人:崔四健,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包永辉,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申请执行人崔四健与被执行人包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的(2018)皖1802民初52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包永辉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8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175元。执行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包永辉名下有位于安徽省广德县××城区琥珀××天地××室房产,本院可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包永辉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广德县××城区琥珀××天地××室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廷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成丽
书记员 孙政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