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0110执12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秀崇,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邢宏杰,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郭美茹,女,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申请执行人高秀崇与被执行人邢宏杰、郭美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晋0110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邢宏杰、郭美茹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高秀崇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25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邢宏杰、郭美茹负担。1、本院2019年11月13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形式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但二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邢宏杰、郭美茹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邢宏杰名下无证劵购买信息;保险机构未反馈;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税务登记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有×××丰田牌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截止日2021年12月3日);互联网银行设有开户信息,该账户余额已被其他案件冻结、划拨;银行设有开户信息,银行存款分散在多个账户,金额不足100元,经多次查询比对,信息基本不变。被执行人郭美茹名下无证劵购买信息;保险机构未反馈;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税务登记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有×××北京牌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截止日2021年12月3日);互联网银行设有开户信息,余额均不足700元;银行设有开户信息,银行存款分散在多个账户,金额不足100元,经多次查询比对,信息基本不变。3、本院向太原市晋源区义井街道办事处南堰村民委员会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该单位的合法收入,该村委会暂无被执行人名下合法收入。4、本院通过(2019)晋0110执1266号案件已向太原市晋源分局义井派出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查找、控制被执行人邢宏杰,该单位暂时未向本院反馈结果。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邢宏杰、郭美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邢宏杰、郭美茹名下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关于被执行人邢宏杰名下×××丰田牌汽车,被执行人郭美茹名下×××北京牌汽车,系轮候查封且找不到该车辆,暂不采取评估、拍卖等强制措施。本院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邢宏杰、郭美茹名下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高秀崇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小兵
审判员 刘 豹
审判员 李默涵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崔艳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