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1303执19号
申请执行人:朱万峰,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朝阳市龙城区。
被执行人:马向杰,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李树霞,女,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朝阳麦好佳烘焙坊食品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凌河街牡丹花园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马向杰,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万峰与被执行人马向杰、李树霞、朝阳麦好佳烘焙坊食品连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18)辽1303民初3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向杰应于2018年10月30日前付清欠申请执行人朱万峰借款292,400元,三被执行人互负连带偿还责任。借款利息双方另行协商,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5310元由三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92,400元及利息(双方另行协商),于2019年5月5日前一次性付260,000元本金,若2019年5月5日回款多,可一次性付清全部欠款及利息、相关诉讼费、执行费。
二、余款及利息于2019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531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四、执行费436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五、若有一笔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均可申请恢复执行。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辽1303执19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或执行和解协议不能实际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自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或自接到本院通知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将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延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