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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民初10540号

张爱红与王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3
公开日期
2019-10-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爱红;王忠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05民初10540号原告张爱红,女,汉族,1971年6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王宇丽、常思晨,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忠伟,男,汉族,1968年1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张爱红诉被告王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爱红委托代理人王宇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忠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1月被告称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6年11月27日向被告转款125000元,后被告又从原告处拿现金5000元,2016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凭据一张。后原告向被告追讨欠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归还。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64566.67元(按月息2分自2019年1月17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之);

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忠伟未到庭未答辩。根据原告的诉辩主张和原告举证及本庭审明的情况,

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6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凭据一份,载明:今收到张爱红女士现金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元)从12月1日起月付利息2600元(贰仟陆佰元整),以此为据,该凭据有被告王忠伟签字及印章。

本院认为,借款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有借据,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支付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对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忠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9年1月17日开始计算至被告清偿借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191元,减半收取2095.5元,由被告王忠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10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培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