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002民初1088号
原告:白某,女,199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被告:梁某,男,199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
审判员 马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徐婷婷
书记员王大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