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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002民初1088号

白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3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白某;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002民初1088号

原告:白某,女,199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被告:梁某,男,199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

审判员  马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徐婷婷

书记员王大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