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0381民初1165号

闻小艳与新沂市通达粘合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3
公开日期
2019-11-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闻小艳;新沂市通达粘合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381民初1165号

原告:闻小艳,女,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沂市通达粘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瓦窑镇马庄村徐连一级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郝文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兆飞,江苏清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闻小艳与被告新沂市通达粘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闻小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被告通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兆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闻小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通达公司向闻小艳支付拖欠的工资89510元、奖金9万元、双倍工资22万元、经济赔偿金22万元,并为闻小艳补缴2006年6月至2017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事实和理由:闻小艳于2006年6月经人介绍到通达公司工作,担任沭阳县地区的胶水销售业务员,工资为1万元/月加提成;但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通达公司也没有为闻小艳缴纳社会保险费。2017年1月,通达公司拖欠工资;同年10月,通达公司辞退闻小艳。通达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为此,请求支持闻小艳的诉讼请求。通达公司辩称,1.通达公司与闻小艳之间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闻小艳工作期间,按业务量提取佣金;独立从事业务活动,没有纳入通达公司的组织体系。通达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不适用于闻小艳。2.闻小艳系自行离开通达公司。3.通达公司与闻小艳之间的佣金已经结算完毕。闻小艳的侄子胡海林将池宗航、张叶伍的运费占为己有,后闻小艳承诺用其在通达公司的最后一笔佣金79510元冲抵运费。为此,通达公司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池宗航、张叶伍。4.双方系雇佣关系,所以不存在双倍工资。另,按照法律规定,闻小艳主张双倍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期间。5.补缴社会保险费所产生的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6.奖金争议是独立劳动争议,应当先行申请劳动仲裁;且闻小艳主张权利时,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期间。双方约定按销售吨数提取佣金,不存在奖金的事情。7.闻小艳将通达公司的货款27万元据为己有,通达公司已经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闻小艳在该案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通达公司胜诉后,闻小艳以劳动争议为由起诉,属于滥用诉权。双方之间的拖欠工资、双倍工资、经济赔偿金、补缴社会保险费争议,已经法院处理过。综上,请求驳回闻小艳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无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6月,闻小艳到通达公司负责胶水的销售工作。2017年6月,闻小艳离开通达公司。2018年2月,闻小艳向新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新沂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通达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89510元、经济补偿金22万元、经济赔偿金22万元,并为其补缴2006年6月至2017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2018年4月12日,新沂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2018年9月,闻小艳诉至本院,请求:判令通达公司向闻小艳向支付拖欠的工资89510元、经济补偿金22万元、经济赔偿金22万元,为闻小艳补缴2016年6月至2017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诉讼过程中,闻小艳将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通达公司向闻小艳支付双倍工资22万元。2018年11月26日,本院作出(2018)苏0381民初8305号民事裁定,驳回闻小艳的起诉。主要理由是:新沂仲裁委对闻小艳关于经济赔偿金、工资、社会保险费的仲裁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于2018年4月20日向其送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且在通知书中告知闻小艳,如不服该通知书,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闻小艳直到2018年9月才提起该案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间。另外,闻小艳与通达公司之间因补缴社会保险费所产生的争议,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社会保险争议案件的范围。闻小艳在本案中提起的关于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所涉及的劳动争议属于独立劳动争议,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闻小艳不服该裁定,已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立案后,尚未审理终结。2019年1月8日,闻小艳向新沂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通达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89510元、双倍工资22万元、经济赔偿金22万元,并为其补缴2006年6月至2017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2019年1月21日,新沂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闻小艳于法定期间内提起本案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闻小艳提起本案诉讼要求通达公司向其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赔偿金及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是否属于重复起诉;2.通达公司与闻小艳关于奖金的争议是否属于独立劳动争议;3.通达公司与闻小艳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4.闻小艳提起本案诉讼要求通达公司支付双倍工资,有没有超过仲裁时效期间。

本院认为,一、闻小艳就其与通达公司之间因经济赔偿、拖欠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补缴所产生的争议已经申请劳动仲裁;新沂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其向本院提起了诉讼;本院以其起诉超过法定期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闻小艳再次就上述争议申请劳动仲裁并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申请仲裁、重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故对上述争议本案不予理涉。

二、闻小艳在提起本案诉讼前,申请劳动仲裁时所提出的仲裁请求中并不包括奖金事项;仲裁请求中虽然包括拖欠工资事项,但如上所述,该事项属于重复申请仲裁;因此,奖金争议应当认定为独立劳动争议。闻小艳未就该争议先行申请劳动仲裁,违反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法律规定;故对该争议,本案亦不予理涉。

三、闻小艳为通达公司销售胶水,通达公司向闻小艳支付报酬,且闻小艳的工作是通达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故应当认定闻小艳向通达公司提供了有报酬的劳动;闻小艳与通达公司均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且双方对提供劳动、支付报酬达成了合意;故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而非雇佣关系。结合闻小艳到通达公司工作的时间,本院认定,双方自2006年6月起建立劳动关系。

四、通达公司应当在2008年1月底之前与闻小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应当自2008年2月起每月向闻小艳支付双倍工资,直至2008年12月30日;自2008年12月31日起,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30日期间的一倍工资,通达公司已向闻小艳支付;闻小艳要求通达公司支付双倍工资,没有事实依据。闻小艳至迟应当于2009年12月30日前就双倍工资差额向通达公司主张权利。根据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闻小艳最早在(2018)苏0381民初8305号一案中主张双倍工资的权利,此时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期间;故对其关于双倍工资诉讼请求中加倍工资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闻小艳关于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闻小艳要求新沂市通达粘合材料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双倍工资2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案未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海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章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