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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执3065号之一

沈存、胡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3
公开日期
2020-04-06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沈存;胡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13执30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沈存,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员工,住奉化区。

被执行人:胡雷,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奉化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沈存与被执行人胡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3民初7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胡雷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沈存借款2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调查及执行措施: 1.经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信息,但账户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 2.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 3.经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股权投资。 4.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 5.因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于2019年4月13日决定将被执行人胡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因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于2019年4月13日决定对被执行人胡雷司法拘留15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未实际执行。 7.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胡雷进行限制高消费。 8.执行过程中,本院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胡雷在宁波市葛岙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可以领取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款,但目前拆迁款尚未发放。 本次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截止2019年4月13日,被执行人胡雷尚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沈存借款2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胡雷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飞龙

审判员  郭建标

审判员  李水正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梅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