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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323民初789号

沂源华联物业有限公司与耿国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3
公开日期
2020-10-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沂源华联物业有限公司;耿国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民初789号

原告:沂源华联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557899316W,住所地沂源县健康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齐元双,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洁,沂源华联物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管。

被告:耿国伦,男,199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原告沂源华联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耿国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主动缴纳了物业费。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沂源华联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沂源华联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华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