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民初789号
原告:沂源华联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557899316W,住所地沂源县健康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齐元双,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洁,沂源华联物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管。
被告:耿国伦,男,199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原告沂源华联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耿国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主动缴纳了物业费。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沂源华联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沂源华联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华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