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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24民初1221号

崔大发与曹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3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安徽省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崔大发;曹卫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24民初1221号

原告:崔大发,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曹卫东,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本院认为,原告崔大发诉被告曹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经本院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大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文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