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24民初1221号
原告:崔大发,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曹卫东,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本院认为,原告崔大发诉被告曹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经本院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大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文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