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0211执5251号

徐洪盛、崔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3
公开日期
2020-02-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洪盛;崔文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11执5251号

申请执行人:徐洪盛,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崔文,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执行人徐洪盛与被执行人崔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鲁0211民初8684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30559.00元及迟延履行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案款9358.00元(含执行费358.00元),余款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6)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鲁0211执5251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张培荣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同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