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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22执1142号之二

朱孝伟、靳肖枫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3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朱孝伟;靳肖枫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322执11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朱孝伟,男,汉族,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执行人:靳肖枫,男,汉族,住萧县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孝伟与被执行人靳肖枫其他案由纠纷一案,萧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的(2019)皖1322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靳肖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垫付款61367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969元,执行费8537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2019年6月1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06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一、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

二、被执行人靳肖枫名下有机器设备,因资产产权不明,无法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鸿志

审判员  王关强

审判员  谢长永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玉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