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3362号
原告:武汉小桔灯教育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维佳创意大厦第20层。
法定代表人:杨贤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成立,湖北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牛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新雅中街26号附2号3层。
法定代表人:刘俊豪。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武汉小桔灯教育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牛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后,原告武汉小桔灯教育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小桔灯教育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小桔灯教育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武汉小桔灯教育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如兴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郎梦佳
书记员施芳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