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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15执1629号

钱娟、王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3
公开日期
2019-12-20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钱娟;王雷;蔡春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15执1629号

申请执行人:钱娟,女,199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赤壁市人,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北省赤壁市,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被执行人:王雷,男,199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司机,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被执行人:蔡春阳,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现住湖北省随州市,申请执行人钱娟与被执行人王雷、蔡春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0日作出的(2018)鄂0115民初8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钱娟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王雷、蔡春阳下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雷、蔡春阳向申请执行人钱娟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连带赔偿各项损失96000元;被执行人王雷向申请执行人钱娟赔偿各项损失215090.56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蔡春阳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4617元;被执行人王雷负担案件受理费2346元、执行费4617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蔡春阳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雷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阮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姚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