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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中法民一终字第393号

上诉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四川松兴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1-07-21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松兴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中法民一终字第3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东风三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梁荣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辉,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旺,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松兴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三清村12社。

法定代表人:吴兴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喜荣,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霞,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江建安公司)与上诉人四川松兴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松兴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四川松兴源公司住所地在仪陇县新政镇三清村12社,经营范围:木工作用分包一级、砌筑作业分包一级、焊接作业分包一级、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一级、抹灰作业分包、混凝土作业分包、油漆作业分包、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凭许可证经营);营业期限:2009年3月10日至长期。阳江建安公司向呼和浩特中海宏洋地产有限公司总承包中海紫御东郡I标段工程,后将该工程中的二次结构及初装修工程分包给四川松兴源公司。2011年8月8日,阳江建安公司(甲方)与四川松兴源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承包方式为包清工、包机具及辅料的方式;建筑面积为117860.77㎡(不含幼儿园);工程内容为中海紫御东郡总承包I标段工程的二次结构及初装修工程;……合同价款:按建筑面积以128元/㎡计价,合同价款为壹仟伍佰零捌万陆仟元,竣工后如建筑面积有变动,按实际面积结算,建筑面积的计算以国家规范为准;15#楼一至四层已有原施工队伍完成了部分工作(折算劳务费不超过8万元),地下室车库地面、顶板地面甲方拟分包给主体结构泥土班组施工,其中地下室车库地面按18元/㎡、顶板地面按53元/㎡计价,该部分乙方不须施工,款项在乙方结算时扣除。第二条合同工期:工期日历天数为470天,开工日期为2011年8月8日,完工日期为2012年11月28日。第三条、承包方式和费用包干内容:3.1.1承包价格:乙方根据内蒙古呼市劳务市场价格,综合企业实力,依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甲方施工方案等,达到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CI形象达标要求、中小型机具费、配合其它专业的配合用工的价格等,在承包范围内不再计取其它任何形式的定额外用工、计时工、风险等费用。合同综合单价为一次性包死的,即履行上述工作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审图费、直接工程费、间接费、管理费、成品保护费、措施费、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上缴费用、合同文件和工程惯例应计入的费用等……。3.2.19施工期间无论任何原因引起开工时间变化、竣工时间变化、施工部署变化、图纸变化、变更洽商、工作面的调整等,乙方都无条件根据上述变化自行调配管理人员、劳务人员以及其他资源配置的进场、出场以满足工程的顺利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要工期抢工、停窝工费用。第四条、甲乙双方的工作:4.1甲方的工作:4.1.1甲方派驻工地代表蔡杨彪全权负责本工程施工中的一切事宜。……4.1.7负责提供乙方宿舍、办公室、食堂、仓库、厕所等,临水提供至楼层(施工区)生活区。4.1.8负责组织部分工程和工程验收工作。……4.2乙方的工作:4.2.1乙方派驻工地代表许志友、魏伦新全权负责承包范围内施工的一切事宜。……4.2.5执行甲方各部门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保证队伍的稳定,做好工人思想工作,如有人工人到甲方或政府部门闹事,将对乙方每次处罚一万元。……4.2.9保证按甲方每月的工程计划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完成。……4.2.17负责本工程自身施工中所产生的所有垃圾的清理并运至现场外消纳,并需负责本工程的结构验收清理工作,并承担相关人工费用。……第五条工程质量与验收:5.2乙方承包施工的装饰工程未完遗留项目或未达到装修标准要求的项目,乙方应无条件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负责返工、修补完善,如乙方不予返工或未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修补未完成施工项目,甲方有权安排其他施工队来完成,其返工、修补费用按实际支出费用的1.3倍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第十条竣工验收和承包费用的结算与支付:10.1竣工验收的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九条相关内容。……第十一条工程变更、工期及合同价款的调整:11.1发生设计和洽商变更。除建筑面积变动增减外,合同单价、总价均按本合同承包综合单价执行,不再调整。……第十三条其他:13.7乙方使用甲方生活用水、电的费用,由甲方项目经理部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收取。13.8根据甲方有关规定,结合该工程实际情况,甲方按合同价款总额的5‰收取乙方管理费。第十四条工程保修:14.1乙方应履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属乙方工作内容,保修期为贰年(甲方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甲方按合同价款的5%预留保修费,待合同规定的保修期满,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结算,余款无息退还乙方。如乙方未能履行保修责任,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按实际发生维修费10%的违约金,甲方另派人进行维修,所发生费用在该保修费中扣除。……第十八条争议:18.1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调解、和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甲方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签订合同后,四川松兴源公司即对合同约定的工程进行施工。2012年8月7日,阳江建安公司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报告》,评定中海紫御东郡15#楼符合图纸设计及规范要求,评定合格。2012年11月28日,阳江建安公司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报告》,评定中海紫御东郡1、13、16、17、19、21#楼及地库符合图纸设计及规范要求,评定合格。2013年11月30日,阳江建安公司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报告》,评定中海紫御东郡2、3#楼符合图纸设计及规范要求,评定合格。上述竣工报告均注明竣工验收时需解决的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工程竣工后,呼和浩特市标准房产测绘所根据竣工图于2013年5月25日测得中海紫御东郡1#楼地下二层(商住)、地上一至二十五层(商住)建筑面积共12186.08㎡;2013年5月15日测得13#楼地下一层(仓储)、地上一至十一层(住宅)建筑面积分别为864.75㎡、9564.03㎡,合共10428.78㎡;2012年8月6日测得15#楼地下一层(仓储)、地上一至十一层(住宅)建筑面积分别为644.07㎡、6376.7㎡,合共7020.77㎡;2012年9月28日测得16#楼地下一层(仓储)、地上一至十一层(住宅)建筑面积分别为1568.7㎡、13101.4㎡,合共14670.1㎡;2013年9月16日测得17#楼地下二层(仓储)、地上一至二十六层(住宅)建筑面积分别为841.86㎡、10964.66㎡,合共11806.59㎡;2013年5月24日测得19#楼一至二层(商业)建筑面积为3337.55㎡;2013年8月16日测得23#楼地上一层(垃圾转运站)、地上一层(公用设施)建筑面积分别为224.26㎡、20.38㎡;2013年8月22日测得中海紫御东郡地下车库地下一层(仓储)、地上一层(公用设施)建筑面积分别为20366.65㎡、1154.77㎡,合共21521.42㎡。呼和浩特市标准房产测绘所根据施工图于2011年3月10日测得中海紫御东郡2#楼地下一层(仓储)、地下二层(仓储)、地上一至二十五层(住宅)建筑面积分别为454.7㎡、412.2㎡、10880㎡,合共11746.9㎡;2011年4月测得3#楼地下二层至地上二十五层(商住)建筑面积为24227.45㎡。阳江建安公司认为应按上述建筑面积计算工程款为13864130.19元。四川松兴源公司认可上述测绘成果报告的真实性,但认为该建筑面积不应作为结算依据,应该按照双方确认的实际面积结算。2013年10月27日,阳江建安公司与四川松兴源公司的预算员对属于建筑面积无争议部分(不包括保温墙面积、计算户内花园一半面积)进行核对,双方确认1#楼及商业12772.81㎡、2#楼11967㎡、3#楼及商业24115.73㎡、11#楼地下室1243.22㎡、12#楼地下室1218.82㎡、13#楼11482.22㎡、15#楼7642.94㎡、16#楼16244.02㎡、17#楼12069㎡、19#楼商业3348.64㎡、开闭站250㎡、垃圾站226.77㎡、集中地库16429.32㎡,集中地库单价57元/㎡,其他单价128元/㎡,对应的工程款共14066861元。2013年11月8日,阳江建安公司与四川松兴源公司的预算员确认3#楼G户型南入户花园该卫生间增加建筑面积95.68㎡。阳江建安公司与四川松兴源公司原来就外墙保温所占面积及户内花园的另一半面积是否计算建筑面积存在争议。后四川松兴源公司确认外墙保温亦应计算建筑面积。2013年5月15日,阳江建安公司与四川松兴源公司的预算员确认1#、2#、3#、13#、15#、16#、17#、19#楼及垃圾站外墙保温所占的建筑面积,分别为125.8㎡、154.7㎡、309.5㎡、130㎡、89㎡、174.4㎡、173.1㎡、23㎡、7㎡,合共1186.6㎡,对应的工程款分别为16102.4元、19801.6元、39616元、16640元、11404.8元、22323.2元、22156.8元、2944元、896元,合共151884.8元。另,阳江建安公司与四川松兴源公司确认1#、2#、3#、13#、15#、16#、17#楼户内花园的一半面积,分别为115㎡、250㎡、345㎡、356.4㎡、237.6㎡、486㎡、130㎡,合共1920㎡,对应的工程款共245760元;四川松兴源公司认为1#、2#、3#、13#、15#、16#、17#楼户内花园的建筑面积应计算全部面积,分别应增加一半面积;阳江建安公司认为户内花园的建筑面积应按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呼和浩特市标准房产测绘所测绘所得的建筑面积已包括了户内花园的建筑面积。四川松兴源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就该户内花园建筑面积计算问题向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请示;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答复,认为户内花园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2012年4月26日,阳江建安公司(甲方)与四川松兴源公司(乙方)签订《中海紫御东郡项目西大门建筑工程劳务分包补充协议》,该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分包内容:中海紫御东郡项目西大门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及室内初装修;工程工期:2012年3月18日至2012年5月10日;工程合同价格:总额包干:承包总金额为100000元;其他未列事项依照原合同内容执行。阳江建安公司认为中海紫御东郡项目西大门建筑工程结算款为100000元。四川松兴源公司则认为该项目西大门结构人工费为100000元,另增加二次结构费人工费、管理费分别为46800元、13000元;阳江建安公司对于增加二次结构费人工费、管理费不予确认,四川松兴源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2012年4月26日,阳江建安公司(甲方)与四川松兴源公司(乙方)签订《外墙面砖承包协议》,该合同主要约定:承包价款:外墙面粘贴按65元/平方米计算,总面积8435平方米;付款方式:每个单体楼栋完成后,甲方按该楼栋工程量的70%在下个月20日前给予支付,经甲方及相关主管单位验收合格并结算全部完成后10天内支付至协议总价的95%,剩余5%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乙方完成履行了保修责任后给予全额支付,保修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计2年;本合同为阳江建安公司与四川松兴源公司于2011年8月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的补充协议,其他未列事项依照原合同内容执行。完工后,阳江建安公司与四川松兴源公司确认工程款为590465.2元。四川松兴源公司另认为外墙面砖增加管理费76760.47元,阳江建安公司对此不予确认,四川松兴源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2013年6月27日,阳江建安公司(甲方)与四川松兴源公司(乙方)签订《栏板、线条施工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

一、栏板、腰线、窗台及窗台板、空调板等的模板工程按60元/㎡砼接触面积计算工价;

二、栏板、腰线、窗台及窗台板、空调板等的钢筋、混凝土工程:1、需施工的范围包括1#、2#、3#、13#楼总幢及15#、16#、17#楼大部分;混凝土搅拌、浇筑按220元/立方米计算工价;3、除主体结构施工队伍已预留的竖向钢筋外的钢筋制作、绑扎按1.5元/㎡计算工价;须乙方施工的楼层,面积按本层建筑面积计算;

三、工程总价按乙方实际施工量结算;本合同为阳江建安公司与四川松兴源公司于2011年8月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的补充协议,其他未列事项依照原合同内容执行。阳江建安公司与四川松兴源公司确认1#、2#、3#、13#、15#、16#、17#楼栏板、腰线、窗台及窗台板、空调板等的模板面积分别为1807.04㎡、1663.3㎡、2747.86㎡、1085.05㎡、1006.24㎡、3210.97㎡、2897.89㎡,合共14418.35㎡,模板的工程款为865101元(14418.35㎡×60元/㎡)。阳江建安公司、四川松兴源公司确认1#、2#、3#、13#、15#、16#、17#楼栏板、腰线、窗台及窗台板、空调板等的混凝土搅拌、浇筑体积分别为170.8m3、152.77m3、255.05m3、103.55m3、95.75m3、307.42m3、283m3,合共1368.34m3,混凝土搅拌、浇筑的工程款为301034.8元(1368.34m3×220元/㎡)。阳江建安公司与四川松兴源公司确认1#、2#、13#、16#楼钢筋制作、绑扎面积分别为10402.49㎡、11421.86㎡、10073.37㎡、13766.49㎡。另,2013年10月27日,阳江建安公司与四川松兴源公司的员工核对3#、15#、17#楼钢筋制作、绑扎面积为19241.02㎡(地下室及商业不计面积,争议面积未计算)、4074.13㎡(地下室至四层不计面积,争议面积未计算)、11159.41㎡(地下室不计面积,争议面积未计算)。后阳江建安公司认为3#、15#、17#楼钢筋制作、绑扎面积分别为19895.52㎡、4282.03㎡、11462.51㎡。四川松兴源公司则认为3#楼钢筋制作、绑扎面积应为19895.52㎡加上该楼G户型南入户花园该卫生间增加的建筑面积95.68㎡,即19991.2㎡(19895.52㎡+95.68㎡),15#钢筋制作、绑扎面积应为4400.73㎡(4074.13㎡+外墙保温层面积89㎡+户内花园的另一半面积237.6㎡),17#楼钢筋制作、绑扎面积应为12242.1㎡。另查明,阳江建安公司制作的结算表五即按合同条款需扣款明细价款结算表列明需要扣除15#楼1-4层其他施工单位完成部分砌筑工作费用80000元、工程款5‰管理费74169.75元、乙方使用甲方生活水电费16235元、15#楼安装通风管道费用2640元、1#楼植筋拉拔实验不合格公关费用900元、17#、19#楼过梁试块购买费用340元、1#、13#楼砂浆试块费用4100元、1#、13#楼过梁试块费用1640元、地库清理建筑垃圾5000元等费用。四川松兴源公司确认应扣除15#楼1-4层其他施工单位完成部分砌筑工作费用80000元,认为其他的扣除费用没有证据证明,不予认可。阳江建安公司制作的结算表六即乙方拒不执行合同内工程的损失赔偿及违约金价款结算表列明需要扣除1#楼施工电梯碰塔吊事故损失216100元;乙方人员到甲方闹事扣除296000元;乙方拒不执行,需支付甲方另请其他劳务施工所花费用的两倍违约金265364.2元。四川松兴源公司认为没有证据证实,对上述扣除款项不予认可。阳江建安公司提供《关于1#楼施工电梯碰塔吊事故调查报告》反映:2012年8月2日早上,二次结构劳务队,木工班组擅自开动工地1#楼施工电梯东面笼子,至1#楼18层时碰到已拆除到18层的塔吊平衡臂,造成塔吊后平衡臂严重损坏,同时该电梯笼也严重损坏;责任分担为二次结构(四川松兴源公司)负责50%,即11万元;塔吊公司负责20%,即4.4万元;电梯公司负责10%,即2.2万元;项目部(阳江建安公司)负责20%,即4.4万元。另,阳江建安公司与四川松兴源公司确认签证单人工费21820元。四川松兴源公司认为阳江建安公司还应支付如下款项:变更工程量人工费279336.5元,项目部要求停工人工费30810元,施工现场无材料工人停工人工费77600元,16#17#楼增加运水劳务费75600元,16#17#楼增加筛沙劳务费29760元,19#楼增加运材料劳务费61200元,地下车库消防剔洞维修劳务费11600元,1#楼外用施工电梯误工费704340元,1#楼设备占用道路工人无法施工误工费21200元,合同额外工程款2094066元。阳江建安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再查明,阳江建安公司共支付工程款15256946元给四川松兴源公司。2013年12月16日,四川松兴源公司作出《中海紫御东郡I标段项目装修工程结算书》,结算总工程款为20447352.92元。四川松兴源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将上述结算书送达给阳江建安公司;阳江建安公司在结算书上注明:结算书已收悉,待具备(竣工验收后)结算条件后给予结算审核。后阳江建安公司对四川松兴源公司结算工程款不予认可,并作出新结算,认为总工程款为14833949.99元,并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四川松兴源公司确认阳江建安公司按合同做出的竣工结算并返还已多付的款项1164693.51元。原审认为:四川松兴源公司住所地在仪陇县新政镇三清村12社,本案应诉材料亦是邮寄到上述地址,且有人签收,四川松兴源公司亦如期到庭应诉,故本案送达是符合程序,四川松兴源公司认为送达违反程序,理据不足,不予采纳。阳江建安公司与四川松兴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外墙面砖承包协议》、《中海紫御东郡项目西大门建筑工程劳务分包补充协议》、《栏板、线条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焦点是:

一、四川松兴源公司作出《中海紫御东郡I标段项目装修工程结算书》能否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

二、阳江建安公司是否多支付了工程款给四川松兴源公司。对于焦点一,虽然四川松兴源公司将其制作的结算书送达给阳江建安公司,但阳江建安公司注明待具备结算条件后给予结算审核,同时双方也没有明确约定逾期不答复即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本案并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规定的适用条件。四川松兴源公司主张其作出的《中海紫御东郡I标段项目装修工程结算书》作为工程款计算依据,理据不足,对该结算书列明的总工程款为20447352.92元不予认可,而应按四川松兴源公司的实际完成工程量按双方约定来计算工程价款。对于焦点二,首先要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承包项目建筑面积合同价款。对于计算建筑面积没有争议部分,虽然呼和浩特市标准房产测绘所对工程建筑面积进行测绘,并出具报告书,但阳江建安公司与四川松兴源公司双方于2013年10月27日对属于建筑面积无争议部分进行核对,双方确认1#楼及商业12772.81㎡、2#楼11967㎡、3#楼及商业24115.73㎡、11#楼地下室1243.22㎡、12#楼地下室1218.82㎡、13#楼11482.22㎡、15#楼7642.94㎡、16#楼16244.02㎡、17#楼12069㎡、19#楼商业3348.64㎡、开闭站250㎡、垃圾站226.77㎡、集中地库16429.32㎡,集中地库单价57元/㎡,其他单价128元/㎡,对应的工程款共14066861元。2013年11月8日,阳江建安公司与四川松兴源公司的预算员确认3#楼G户型南入户花园该卫生间增加建筑面积95.68㎡,对应的工程款为12247.04元=128元/㎡×95.68㎡。对于计算建筑面积有争议部分,虽然阳江建安公司与四川松兴源公司原来就外墙保温所占面积及户内花园的另一半面积是否计算建筑面积存在争议。但阳江建安公司与四川松兴源公司2013年5月15日确认1#、2#、3#、13#、15#、16#、17#、19#楼及垃圾站外墙保温应计算建筑面积,且分别为125.8㎡、154.7㎡、309.5㎡、130㎡、89㎡、174.4㎡、173.1㎡、23㎡、7㎡,合共1186.6㎡,对应的工程款分别为合共151884.8元。另,四川松兴源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就该户内花园建筑面积计算问题向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请示;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答复,认为户内花园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故计算建筑面积时应再加上内花园的一半面积,而阳江建安公司与四川松兴源公司确认1#、2#、3#、13#、15#、16#、17#楼户内花园的一半面积,分别为115㎡、250㎡、345㎡、356.4㎡、237.6㎡、486㎡、130㎡,合共1920㎡,对应的工程款共245760元。综上,承包项目建筑面积合同价款是:14476752.84元=14066861元+12247.04元+151884.8元+245760元。其次、确定《外墙面砖承包协议》、《中海紫御东郡项目西大门建筑工程劳务分包补充协议》、《栏板、线条施工合同》对应工程款。对于外墙面砖工程,阳江建安公司与四川松兴源公司确认工程款为590465.2元。四川松兴源公司另认为外墙面砖增加管理费76760.47元,阳江建安公司对此不予确认,四川松兴源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应确定《外墙面砖承包协议》对应的工程款为590465.2元。对于西大门建筑工程,阳江建安公司认为中海紫御东郡项目西大门建筑工程结算款为100000元。四川松兴源公司则认为该项目西大门结构人工费为100000元,另增加二次结构费人工费、管理费分别为46800元、13000元;阳江建安公司对于增加二次结构费人工费、管理费不予确认,四川松兴源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应确认《中海紫御东郡项目西大门建筑工程劳务分包补充协议》对应的工程款为100000元。对于栏板、线条施工等工程,阳江建安公司与四川松兴源公司确认1#、2#、3#、13#、15#、16#、17#楼栏板、腰线、窗台及窗台板、空调板等的模板面积分别为1807.04㎡、1663.3㎡、2747.86㎡、1085.05㎡、1006.24㎡、3210.97㎡、2897.89㎡,合共14418.35㎡,模板的工程款为865101元(14418.35㎡×60元/㎡)。阳江建安公司与四川松兴源公司确认1#、2#、3#、13#、15#、16#、17#楼栏板、腰线、窗台及窗台板、空调板等的混凝土搅拌、浇筑体积分别为170.8m3、152.77m3、255.05m3、103.55m3、95.75m3、307.42m3、283m3,合共1368.34m3,混凝土搅拌、浇筑的工程款为301034.8元(1368.34m3×220元/㎡)。阳江建安公司与四川松兴源公司确认1#、2#、13#、16#楼钢筋制作、绑扎面积分别为10402.49㎡、11421.86㎡、10073.37㎡、13766.49㎡。另,2013年10月27日,阳江建安公司与四川松兴源公司的员工核对3#、15#、17#楼钢筋制作、绑扎面积为19241.02㎡(地下室及商业不计面积,争议面积未计算)、4074.13㎡(地下室至四层不计面积,争议面积未计算)、11159.41㎡(地下室不计面积,争议面积未计算)。故3#楼钢筋制作、绑扎面积应为19991.2㎡(19241.02㎡+外墙保温面积309.5㎡+户内花园另一半面积345㎡+该楼G户型南入户花园该卫生间增加的建筑面积95.68㎡);15#钢筋制作、绑扎面积应为4400.73㎡(4074.13㎡+外墙保温层面积89㎡+户内花园的另一半面积237.6㎡);17#钢筋制作、绑扎面积应为11462.51㎡(11159.41㎡+外墙保温层面积173.1㎡+户内花园的另一半面积130㎡)。故四川松兴源公司实施的钢筋制作、绑扎面积共81518.65㎡(10402.49㎡+11421.86㎡+10073.37㎡+13766.49㎡+19991.2㎡+4400.73㎡+11462.51㎡),对应的工程款为122277.98元(81518.65㎡×1.5元/㎡)。故《栏板、线条施工合同》对应的工程款是:1288413.78元(865101元+301034.8元+122277.98元)。综上,确定《外墙面砖承包协议》、《中海紫御东郡项目西大门建筑工程劳务分包补充协议》、《栏板、线条施工合同》对应的工程款是:1978878.98元(590465.2元+100000元+1288413.78元)。再次,确定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增加或扣除的款项。阳江建安公司与四川松兴源公司确认增加的签证单人工费21820元,应扣除15#楼1-4层其他施工单位完成部分砌筑工作费用80000元。四川松兴源公司工人擅自开动工地1#楼施工电梯造成损坏,应负50%责任,即应承担110000元。阳江建安公司认为还应扣除四川松兴源公司使用阳江建安公司生活水电费16235元、15#楼安装通风管道费用2640元、1#楼植筋拉拔实验不合格公关费用900元、17#、19#楼过梁试块购买费用340元、1#、13#楼砂浆试块费用4100元、1#、13#楼过梁试块费用1640元、地库清理建筑垃圾5000元、四川松兴源公司人员到甲方闹事扣除296000元;四川松兴源公司拒不执行,需支付另请其他劳务施工所花费用的两倍违约金265364.2元等款项;阳江建安公司所主张的项目没有经四川松兴源公司确认,四川松兴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故阳江建安公司上述主张,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四川松兴源公司认为阳江建安公司还应支付变更工程量人工费279336.5元,项目部要求停工人工费30810元,施工现场无材料工人停工人工费77600元,16#17#楼增加运水劳务费75600元,16#17#楼增加筛沙劳务费29760元,19#楼增加运材料劳务费61200元,地下车库消防剔洞维修劳务费11600元,1#楼外用施工电梯误工费704340元,1#楼设备占用道路工人无法施工误工费21200元,合同额外工程款2094066元;四川松兴源公司所主张的项目没有经阳江建安公司确认,阳江建安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故四川松兴源公司上述主张,理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四川松兴源公司向阳江建安公司承包中海紫御东郡总承包I标段工程总工程款为16287451.82元(14476752.84元+1978878.98元+21820元-80000元-110000元)。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13.8条约定,四川松兴源公司应支付合同总价款5‰管理费给阳江建安公司,即81437.26元(16287451.82元×5‰)。故阳江建安公司与四川松兴源公司关于中海紫御东郡总承包I标段工程承包合同总价款为16206014.56元(16287451.82元-81437.26元)。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14.1条约定,阳江建安公司按合同价款的5%预留保修费,保修期为贰年(甲方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故阳江建安公司预留保修费为810300.73元(16206014.56元×5%),从阳江建安公司最后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报告》日即2013年11月30日起计算两年保修期。故阳江建安公司现在应支付15395713.83元(16206014.56元-810300.73元)给四川松兴源公司,扣减已付15256946元,四川松兴源公司现在无需返还款项给阳江建安公司,故阳江建安公司起诉请求四川松兴源公司确认阳江建安公司按合同作出的竣工结算并返还已多付的款项1164693.51元,理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判决:驳回阳江建安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5282元,由阳江建安公司负担。阳江建安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一、关于本案双方存在争议的承包项目建筑面积的确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涉案工程的建筑面积应按呼和浩特市标准房产测绘所依据竣工图纸所做出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确认的面积计算,应为117076.86平方米,计算工程款为13845712.37元。(1)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工程劳务分包合同)1.21.1条款约定:“按建筑面积以128元/M计价,……,竣工后如建筑面积有变动,按实际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的计算以国家规范为准”。(2)呼和浩特市标准房产测绘所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依据国家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17986.1-2000),有确定的法律效力,而且该测绘报告依据发展商呼和浩特市中海宏洋地产有限公司提交的房屋竣工图及测量规定分批测绘做出,涉案工程于2013年11月30日全部竣工验收,2014年4月全部测绘完成,该测绘结果与竣工图上设计院的计算结果一致。(3)四川松兴源公司单方提交的结算书中有关的建筑面积计算表,仅有阳江建安公司的预算员冷辉与四川松兴源公司的预算员刘文华签字,该建筑面积计算表不能作为本案计算建筑面积的依据。首先,对建筑面积的确认和计算应由发展商即呼和浩特市中海宏洋地产有限公司向专业测绘部门申请,并依据法定程序进行测绘取得;其次,对四川松兴源公司提交的单方结算表,阳江建安公司已明确表明待具备结算条件后予以结算审核,四川松兴源公司2013年12月16日提交单方结算表时,测绘部门尚未对全部涉案房产进行测绘,也未最终全部出具测绘报告,尚不具备建筑面积的结算条件;再者,阳江建安公司与四川松兴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10.2约定:“结算资料必须经甲方相关部门经理盖章后方可生效”,第10.5.2约定:“结算程序乙方办理完项目质检、安全部分验收手续后,甲方方可办理月(度)结算手续(结算单一式三份),经甲方项目经理签字后,交由甲方合约部在次月15日前完成审核签字盖章,分公司主管经理审定后,转财务部按本合同相关条款办理月度等付款事宜”,故依据合同及事实,四川松兴源公司单方提交的建筑面积计算表,仅为材料签收及初步统计,不能表明阳江建安公司对建筑面积的认可和实际结算。2、对存在争议的户内花园建筑面积的计算,原审判决并没有依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及法律规定确认户内花园的建筑面积。(1)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工程劳务分包合同)1.21.1条款约定:“按建筑面积以128元/m2计价,……,竣工后如建筑面积有变动,按实际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的计算以国家规范为准”。(2)本案争议户内花园即阳台的建筑面积计算,已有国家标准。国家关于建筑面积计算的标准分别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17986.1-2000),该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邻居民点的房产测量。其中8.2.2条款关于计算一般建筑面积的范围:c)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该规定附录B.1.4套内阳台建筑面积确定: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按8.2的规定计算。未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3)根据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4月15日联合发布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2术语部分2.0.16阳台: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3.0.18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该规范条文说明部分对3.0.18说明: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4)上述国家标准均明确了阳台的建筑面积计算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这也是呼和浩特市标准房产测绘所在测绘涉案房产建筑面积的依据标准,该报告书明确“依据你单位提供房屋竣工图及《房产测绘标准》(GB/T17986.1-2000)进行面积测算……此报告书只对该房屋的建筑面积的准确性负责”,该测绘过程从2013年8月起直至2014年4月,对涉案工程分别进行面积测绘计算,给出了准确的建筑面积测绘结果,总建筑面积为117076.86平方米,该测绘结果已包含了一半的阳台即户内花园的建筑面积。(5)四川松兴源公司一审提交的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中海紫御东郡住宅楼工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答复》,认为户内花园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该答复不符合法律和程序规定,不应作为本案认定户内花园计算建筑面积的依据。首先,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答复明显违背了国家标准的规定,不论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还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主管单位建设部指定的国家标准,均已违背,对其错误的违法的认定,应予否认;其次,该答复本应由法院发函要求回复确认,阳江建安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均提出了质疑;再者,阳江建安公司和四川松兴源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按照国家标准计算建筑面积,造价管理站违背双方合同约定选择的标准而且是国家强制性标准,违规作出答复,不应采纳。(6)原审判决确认四川松兴源公司提出的“3#楼G户型户内花园改卫生间增加建筑面积95.8㎡”,既然户内花园改卫生间增加了建筑面积,那就说明户内花园的建筑面积计算本来就没有按照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部计算。对此,其实四川松兴源公司也是心知肚明,只是为了多计价,才背离基本的建筑常识,要求阳江建安公司多支付价款。综上,四川松兴源公司完成涉案工程承包项目建筑面积合同价款应为13845712.27元,而非原审认定的14476752.84元,包括户内花园一半建筑面积增加价款245760元及未经阳江建安公司确认、不符合程序要求增加的外墙保温所占建筑面积价款151884.8元及户内花园改卫生间增加建筑面积涉及价款人民币12247.04元。

二、原审判决对阳江建安公司和四川松兴源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中应扣除四川松兴源公司款项的认定,虽正确认定部分应扣除款项,但对阳江建安公司其他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扣除部分没有认定:l、根据阳江建安公司提交的部分《扣款明细》及四川松兴源公司于2014年1月8日《收到扣款明细通知的回复》,四川松兴源公司对扣款明细中3、4、5、6、9、12、13,17、20、21、22、23、24、25提出异议,但认可其中14、15.16、18、19项的扣款要求,对其中l、2、7、8、10.11、23、24、25项零工签证,以四川松兴源公司劳务队负责人没有签字确认为由不予以认可。其中第14项:15#楼1-4层其他施工单位完成部分砌筑工作费用80000.00元已由原审判决确认扣除;第16项管理费用也已由原审判决确认扣除;第15项四川松兴源公司单位员工生活水、电费人民币16325元应予以扣除,双方合同第13.7款约定:“乙方使用甲方的水、电的费用,由甲方项目经理部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收取”。根据分包单位每月上报名单,从开工至2013年8月员工人数共计3247人,该笔费用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应予以扣除;第18项2012年第三次实测实量中,3#楼砌筑为45分,罚款4000元;第19项2013年7月30日甲方第三方实测实量中,2#、3#的阴阳角,房间方正度……罚款5000元。该部分应扣除25325元。而四川松兴源公司否认的l、2、7、8、10、11、23、24、25项零工签证,均有四川松兴源公司工地劳务负责人签字认可,该部分款项合计7095元。该两部分总计应扣除四川松兴源公司款项32420元。2、依据双方所签订劳务合同第10.4款规定:“乙方不得以支付工人工资为由对甲方进行围攻等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按参与围攻事件的人数,对乙方处以每人每次500元罚款并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处罚,并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劳务公司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在本案中,阳江建安公司迄今已付足四川松兴源公司的工程款,但在施工过程中,四川松兴源公司出现了围攻阳江建安公司的情形,并已影响了阳江建安公司及项目发展商的正常工作,项目发展商为此处罚阳江建安公司20万元,由此,阳江建安公司对四川松兴源公司处罚296000元,并在工程款内扣除,符合事实及合同约定,应予以支持。3、依据双方所签订劳务合同第11.2款规定:“涉及和洽商变更部分工程项目乙方应无条件执行,如拒不执行的,按以下标准,依据甲方另行聘请其他劳务队伍施工所花费用的二倍予以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在本案中,部分变更施工项目四川松兴源公司拒绝施工,阳江建安公司只得另寻其他施工队伍施工,该部分有其他施工队伍的施工记录及阳江建安公司付款的证明予以佐证,因四川松兴源公司拒绝施工,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计算四川松兴源公司的违约金,并在款项总额中扣除,对阳江建安公司有证据提出的额外支付的费用双倍计算违约金为人民币265364.2元,应予以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由四川松兴源公司返还阳江建安公司多付的款项1081812.03元。四川松兴源公司答辩称:

一、依据双方的约定、施工现场确认及造价部门回复确认,本案所涉实际施工面积为122212.77平方米,工程款合计为14476752.84元,原审对此认定正确。1、依据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1.12.1的约定:“竣工后如建筑面积有变动,按实际面积结算”,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完工工程量进行确认,确认无争议的工程结算实际面积并由双方人员签字,一审庭审时阳江建安公司对此亦予以确认。现阳江建安公司要求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记载的少于实际施工面积的测绘成果进行计算,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及双方确认的事实,明显不能成立。2、对于户内花园建筑面积的计算,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出具回复函确认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四川松兴源公司与阳江建安公司就户内花园是否应当全部计算建筑面积共同请求施工工程所在地呼和浩特市相关主管部门给予答复,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关于“中海紫御东郡住宅楼工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请示报告”的答复》,明确答复:“1、户内花园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2、生活阳台及客厅阳台应计算一半建筑面积。但鉴于已发生全部面积实物工程量,建议双方协商对劳务分包方给予适当补偿,主卧室窗结构形式不属于飘窗,属于室内组成部分,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依据该答复,双方争议面积应作为施工建筑面积予以结算。阳江建安公司将结构等完全不同于阳台的户内花园要求按照阳台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明显违背有关技术规范和准则,也与造价管理部门的认定不符,不能成立。

二、阳江建安公司主张的各种扣款无有效证据证明,原审不予支持正确。一审时,阳江建安公司提供了自行制作也未依法送达四川松兴源公司的所谓结算单,证明各种扣款,同时出具了单方制作的《扣款明细》,对此四川松兴源公司不予认可;依据双方的约定,对于扣款等事宜需要相关证据证明,也需要依法送达四川松兴源公司,阳江建安公司单方将已完工的工程交给他人另行施工,是否维修施工的事实无法核实,是否需要维修施工也无法核实,因此对于该部分扣款不能认可。另对于所谓工人闹事的扣款不符合事实,是阳江建安公司拖欠人工费,工人正常维权。

三、阳江建安公司在严重违约的情况下歪曲事实恶意诉讼,企图逃避和拖延依据合同及法律规定应支付人工费的责任。1、合同签订后,四川松兴源公司依约施工,除2#、3#楼外,其他工程均提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工。而其中的2#、3#楼在2012年9月结构验收完毕后阳江建安公司才交由四川松兴源公司进行二次结构施工,施工过程中其他分包单位进度缓慢,又因阳江建安公司材料紧缺、施工用水未上楼、施工电梯严重运行不正常等,导致2、3号楼施工迟延一年多,造成人工费定额调增,工程施工成本增加。另合同约定按月进度付上月已完工程量的70%,但阳江建安公司从未按约定付款,合同约定每年春节阳江建安公司支付四川松兴源公司工程劳务分包费总额不低于已完工程量结算劳务工程劳务分包承包费总额的85%,但阳江建安公司仍拒不支付。实际施工人不得不找到建设、劳动部门追讨工人工资,阳江建安公司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才给予付款。可见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四川松兴源公司无论从施工进度、施工质量都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但阳江建安公司一直拖延支付人工费,屡屡违约。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60日内完成全部结算手续,但阳江建安公司拒不结算,对四川松兴源公司递交的结算资料不予答复,依据四川松兴源公司送审决算书,阳江建安公司至今仍欠四川松兴源公司人工费5390406.92元。2、阳江建安公司恶意欠薪,以诉讼拖延工程款支付。现工程竣工已半年多,阳江建安公司拖延付款,反而恶人先告状,企图侵占农民工的血汗钱,这与法律相违背,是社会公平正义及国家的民生政策所不容许的。

四、阳江建安公司的单方工程结算单与双方确认的建筑面积及工程签证单相违背,于合同及法律规定相违背,系其单方作出,不能作为认定工程结算价款的依据。

五、四川松兴源公司在工程竣工后向阳江建安公司提交了工程计算书并经阳江建安公司项目经理签收,阳江建安公司未提出异议,应以此作为工程计算的依据,工程款总额为20447352.92元。在施工过程中,双方不断进行工程量的确认和签收工作,最终在工程竣工后的2013年12月16日,四川松兴源公司编制了完整的《中海紫御东郡1标段项目装修工程计算书》,并于2013年12月26日送达阳江建安公司项目经理周志刚签收。该结算书包括建筑面积承包劳务费14476752.84元,外墙贴砖人工费590465.2元,外窗台、腰线支模、捣砼、钢筋人工费1736241.91元,西大门结构人工费100000元,签证单人工费21820元,变更工程量人工费279336.5元,其他人工劳务误工费等1148670.47元,合同额外工程款2094066元,以上共计工程款20447352.92元。依据双方的约定及《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四川松兴源公司编制结算报告并将该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送达阳江建安公司签收,阳江建安公司在签收后法定的时限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对结算文件的认可,故四川松兴源公司的结算书应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综上,阳江建安公司在严重违约拖延人工费结算及支付的情况下请求退还不存在的所谓超付工程款,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请二审依法驳回阳江建安公司的诉讼请求,四川松兴源公司将保留工程款追讨及追究阳江建安公司法律责任的权利。四川松兴源公司亦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一、原审法律文书送达程序不合法,剥夺了四川松兴源公司的诉讼权利。一审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四川松兴源公司送达民事诉讼法律文书。但实际送达的签收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实际的签收人“吴发生”并非四川松兴源公司指定代收人,也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工作人员,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的规定。本案中,首先,一审法院邮寄法律文书时没有填写收件人,没有填写联系电话,这些资料四川松兴源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与阳江建安公司书面确认过,而且网上均可查询,送达的基本信息不明确;其次,签收手续不合法,所谓的签收人吴发生,是否真有其人不得而知,而且也并非四川松兴源公司指定代收人,也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工作人员,其签收依法不能视为送达,四川松兴源公司2014年6月18日发现散落、遗弃的邮件勉强可以作为送达日期起算。一审法院认为送达地址是仪陇县新证镇三清村12社,有人签收,所以送达合法,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一审法院对于四川松兴源公司请求给予答辩期未予以支持,对四川松兴源公司的管辖异议及反诉请求不予受理,明显剥夺了四川松兴源公司的诉讼权利,请二审依法认定,以维护四川松兴源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原审判决驳回阳江建安公司返还多付工程款的请求,但是认定“原告现在应支付15395713.83元给被告”,上述对应付工程款的认定错误。工程款总额实际应为20447352.92元,阳江建安公司尚欠四川松兴源公司5390406.92元。根据本案一审时四川松兴源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确认在施工过程中,四川松兴源公司不断进行量的确认和签收工作,最终在工程竣工后的2013年12月16日编制了完整的《中海紫御东郡1标段项目装修工程计算书》,并于2013年12月26日送达阳江建安公司项目经理周志刚签收。该结算书包括建筑面积承包劳务费14476752.84元,外墙贴砖人工费590465.2元,外窗台、腰线支模、捣砼、钢筋人工费1736241.91元,西大门结构人工费100000元,签证单人工费21820元,变更工程量人工费279336.5元,其他人工劳务误工费等1148670.47元,合同额外工程款2094066元,以上共计工程款20447352.92元。一审法院对于建筑面积承包劳务费14476752.84元,外墙贴砖人工费590465.2元,西大门结构人工费100000元予以认定,对于外窗台、腰线支模、捣砼、钢筋人工费认定为1288413.78元错误,对于变更工程量人工费279336.5元,其他人工劳务误工费等1148670.47元未予以认定错误。依据双方的约定及《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以送审价为准”的原则,四川松兴源公司将编制的《中海紫御东郡1标段项目装修工程计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送达阳江建安公司签收,但阳江建安公司在签收后法定的时限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对结算文件的认可,四川松兴源公司的结算书应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三、阳江建安公司在严重违约的情况下歪曲事实恶意诉讼,企图逃避和拖延依据合同及法律规定应支付人工费的责任。1、合同签订后,四川松兴源公司依约施工,除2#、3#楼外,其他工程均提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工。而其中的2#、3#楼在2012年9月结构验收完毕后阳江建安公司才交由四川松兴源公司进行二次结构施工,施工过程中其他分包单位进度缓慢,又因阳江建安公司材料紧缺、施工用水未上楼、施工电梯严重运行不正常等,导致2、3号楼施工迟延一年多,造成人工费定额调增,工程施工成本增加。另合同约定按月进度付上月已完工程量的70%,但阳江建安公司从未按约定付款,合同约定每年春节阳江建安公司支付四川松兴源公司工程劳务分包费总额不低于已完工程量结算劳务工程劳务分包承包费总额的85%,但阳江建安公司仍拒不支付。实际施工人不得不找到建设、劳动部门追讨工人工资,阳江建安公司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才给予付款。可见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四川松兴源公司无论从施工进度、施工质量都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但阳江建安公司一直拖延支付人工费,屡屡违约。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60日内完成全部结算手续,但阳江建安公司拒不结算,对四川松兴源公司递交的结算资料不予答复,依据四川松兴源公司送审决算书,阳江建安公司至今仍欠四川松兴源公司人工费5390406.92元。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虽然判决驳回阳江建安公司退还工程款的请求,但是对于阳江建安公司拖欠四川松兴源公司工程款的数额认定错误。阳江建安公司在严重违约且拖欠四川松兴源公司工程款的情况下,竟然恶意诉讼,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退还子虚乌有的所谓多付的工程款,企图达到拖延支付拖欠工程款的目的。请求二审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认定阳江建安公司拖欠的工程款数额,对本案作出公正的裁判。阳江建安公司答辩称:

一、原审法院程序合法恰当。

二、四川松兴源公司主张的建筑工程款数额违背事实和法律。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总共为117076.86平方米,总价款13845712.87元;双方补签增加工程部分,外墙工程款为590465.2元,西大门建筑人工费10万元,签证人工费21820元,栏板线条费用1288413.78元;应扣款项原审基本认定正确但有遗漏,遗漏生活水电费16235元。上述款项建安公司已经全额支付,不存在拖欠四川松兴源公司工程款的情形。阳江建安公司已经支付15256946元给四川松兴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阳江建安公司已经超付。四川松兴源公司上诉主张**江建安公司拖欠工程款没有事实依据,其强调按结算书送审价进行结算没有依据,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四川松兴源公司上诉无理,应予驳回。

本院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是,一、阳江建安公司是否多支付了工程款给四川松兴源公司;

二、原审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对于争议焦点一,阳江建安公司与四川松兴源公司共签订了四份施工合同,分别是阳江建安公司与四川松兴源公司于2011年8月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阳江建安公司与四川松兴源公司于2012年4月26日签订的《中海紫御东郡项目西大门建筑工程劳务分包补充协议》、阳江建安公司与四川松兴源公司于2012年4月26日签订的《外墙面砖承包协议》、阳江建安公司与四川松兴源公司于2013年6月27日的签订的《栏板、线条施工合同》。双方对后三份合同对应的工程款没有异议,争议的是对第一份合同即《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对应的工程款有异议。阳江建安公司主张应按呼和浩特市标准房产测绘所作出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确认的建筑面积计算,对应的工程款应为13845712.37元,四川松兴源公司则主张应按双方确认的面积计算。

本院认为,呼和浩特市标准房产测绘所作出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是依开发商申请作出,其测绘目的是办理产权需要,在呼和浩特市标准房产测绘所作出报告书后,阳江建安公司的预算员与四川松兴源公司的预算员还于2013年10月27日对建筑面积无争议部分进行了核对,确认了工程量,在测绘所作出的报告书中测绘的建筑面积与双方实际确认的建筑面积不相符时,应以双方确认的建筑面积为准。至于双方争议的户内花园面积如何计算的问题,作为本案涉案工程所在地的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已就户内花园的建筑面积如何计算作出回复,认为户内花园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据此,原审认定双方于2011年8月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对应的工程款为14476752.84元正确。对于应扣除工程款问题,原审已对阳江建安公司主张的15#楼1-4层其他施工单位完成部分砌筑工作费用80000元、四川松兴源公司工人擅自开动工地1#楼施工电梯造成损坏,应负50%责任,即应承担110000元、管理费81437.26元等予以扣除,对于阳江建安公司认为还应扣除四川松兴源公司使用阳江建安公司生活水电费16235元、15#楼安装通风管道费用2640元、1#楼植筋拉拔实验不合格公关费用900元、17#、19#楼过梁试块购买费用340元、1#、13#楼砂浆试块费用4100元、1#、13#楼过梁试块费用1640元、地库清理建筑垃圾5000元、四川松兴源公司人员到甲方闹事扣除296000元、四川松兴源公司拒不执行,需支付另请其他劳务施工所花费用的两倍违约金265364.2元等款项,因阳江建安公司所主张的项目没有经四川松兴源公司确认,四川松兴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故阳江建安公司上述主张,理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双方签订的四份合同对应的工程款,扣除应扣减的工程款及保修费后,其数额仍大于阳江建安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阳江建安公司主张多支付了工程款,请求返还,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对于争议焦点二,原审法院已将应诉法律文书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寄至四川松兴源公司的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三清村12社,且有人员签收,虽然四川松兴源公司主张签收人员不是其指定的代收人,也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工作人员,但其出庭应诉,证明其已收到上述法律文书,故原审送达程序并不违法。综上所述,阳江建安公司主张多支付了工程款,请求返还,理据不足,原审驳回阳江建安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原审送达程序合法,至于四川松兴源公司上诉主张应按其作出的《中海紫御东郡I标段项目装修工程结算书》作为工程款计算依据,即总工程款为20447352.92元,因其在本案没有提出反诉,不属本案审查范围,不予支持。阳江建安公司与四川松兴源公司上诉均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874元,由上诉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536元,上诉人四川松兴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333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龙  飘

审判员 司徒达国

审判员 姜 玉 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 宗 发冯梅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