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3022民初38号
原告:阿克陶县新盛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州阿克陶县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徐宏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喜,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阿克陶县新盛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喀什市。
被告:杜治亮,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建筑工程施工人,住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克陶县新盛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治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原告阿克陶县新盛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阿克陶县新盛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阿克陶县新盛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桂芬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梅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