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03民初2754号
原告:杨先仁,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江苏世纪中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锡港路**办公楼80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LP6QEJXY(1/1)。
法定代表人:张翠。
原告杨先仁与被告江苏世纪中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王可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进行了审理。2019年4月12日,原告杨先仁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世纪中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先仁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系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先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依法减半预收,原告杨先仁已经预交),由原告杨先仁承担。
审判员 王 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金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