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02执5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山水,男,198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代理人苏清柱、张婷婷,、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文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良。 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山水与被执行人文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文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本案被执行人与(2017)闽0502执3447号案件的相关当事人相同,且本院均以(2017)闽0502执3447号案件对被执行人文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提取租金、划拨银行存款、拍卖机器设备、车辆和房地产等强制执行措施,为便于执行,加强案件的集中统一管理,
本院认为上述案件予以并案执行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本院(2019)闽0502执554号案件并入(2017)闽0502执3447号案件统一执行; 二、终结本院(2019)闽0502执5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林大华 执行员 庄俊泓 执行员 洪江龙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黛碧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