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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28刑初21号

刘吉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0-12-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当事人
刘吉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1028刑初21号公诉机关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吉光,男,1983年9月4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经商。2006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6年7月22日释放。2018年9月1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厂回族自治县看守所。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9〕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吉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海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吉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17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刘吉光酒后驾驶小型客车(车牌号黑M×××**)沿大厂县城大安街由东某超速(时速58Km/h,限速40Km/h)行驶至县政府前,与王某1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时速19Km/h)追尾,被害人王某1当即摔倒在地,多处受伤。电动车及后座乘坐人李某2被卡滞在汽车前部。在汽车安全机件失灵的情况下刘吉光仍拖拽被撞电动车及李某2逃逸。行至大厂县七天酒店前李某2被甩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刘吉光驾车拖拽电动车继续沿大安街向西逃至大安街与和平路交叉口,逆行闯红灯与正在停车等候的对面两辆机动车相撞,造成二车损坏二人受伤。后又驾车继续逃逸至大厂电视台西被挂电动车脱离。刘吉光当晚隐匿燕郊一洗浴中心,翌日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刘吉光酒后在人流密集街道超速驾车,在明知已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机件已经出现严重问题的情况下,致他人生命于不顾,拖拽他人和车辆继续前行并导致二次交通事故,致多人伤亡和财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吉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7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刘吉光酒后驾驶小型客车(车牌号黑M×××**)沿大厂县城大安街由东某超速(时速58Km/h,限速40Km/h)行驶至县政府办公楼前,与王某1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时速19Km/h)追尾,被害人王某1当即摔倒在地,多处受伤。电动车及后座乘坐人李某2被卡滞在汽车前部。在汽车安全机件失灵的情况下刘吉光仍拖拽被撞电动车及李某2逃逸。行至大厂县七天酒店前李某2被甩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刘吉光驾车拖拽电动车继续沿大安街向西逃至大安街与和平路交叉口,逆行闯红灯与正在停车等候的对面两辆机动车相撞,造成二车损坏二人受伤。后又驾车继续逃逸至大厂电视台西被挂电动车脱离。刘吉光当晚隐匿燕郊一洗浴中心,翌日投案。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马某证言证实,2018年9月17日晚,其与刘吉光一起在饭店吃饭,期间其与刘吉光喝了白酒和啤酒。当晚8时许,其乘坐刘吉光驾驶的一辆黑色东风牌汽车离开。中途其感觉汽车撞到什么东西了,听到了撞车的声音,其从副驾驶位置掉了下来。其让刘吉光停车,刘吉光停了一下继续行驶,车速挺快,后刘吉光将其放到路边后离开。2、证人赵某证言证实,当时其在肯德基门店北侧突然听到一声响,发现县政府那边一辆汽车车头拖着一个人和一辆电动车由东某行驶,地上摩擦出火星。在那辆汽车后方,已经有一个人躺在道路上了。那辆汽车经过肯德基门店前的十字路口后,被拖行的那个人被甩开了,那辆汽车从她身体上压了过去,那辆汽车拖着电动车继续向西行驶。3、证人吴某证言证实,2018年9月17日20时许,其在政府办公楼前突然听到“砰”的一声,随后看见一个人躺在地上了,其报警。4、证人康某证言证实,2018年9月17日晚,其看见一辆汽车从东某把一辆两轮摩托车和一个人从大厂县城德克士门口南边的主路拖行到七天连锁酒店南边的主路上,后来人脱开了,倒在七天连锁酒店南侧的主路上,那辆汽车拖拽电动自行车继续向西行驶。后其又看到政府南边主路上有一个浑身是血的人。那辆车当时没有停住或减速,车速挺快的。5、证人杨某1证言证实,2018年9月17日晚,其在电视台附近看见一辆汽车下边拖着物体由东某行驶,摩擦出火星,行至县电视台十字路口时车下的物体被甩了下来。当时那辆车没有减速,车身有点倾斜了。后该车继续向北驶去。6、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2018年9月17日晚8时30分左右,其看见一辆汽车从电视台东侧行驶到红绿灯处向北急转弯,因为那辆车转弯太急了,差点撞到绿化带。当时其听到“咣”的一声响。那辆车驶离后,发现一辆两轮电动车在路上,电动车已经烂了。汽车没有挡风玻璃,车前面瘪进去了,车上坐着两个人。7、证人陆某证言证实,2018年9月17日晚,其得知母亲李某2被车撞后来到现场,其母躺在华联超市前十字路口西侧的路上,还有呼吸,后被送往医院救治。8、证人何某证言证实,2018年9月17日晚其在医院值班。晚上9时许,医院120接到电话,让其出车。其来到县政府办公楼附近,有一名女性,好像是被车撞的。其将这名伤者送到医院后,又在七天连锁酒店附近发现一名女伤者,名字是李某2,这名伤者当时有生命体征,脸上和身上都有挫伤。9、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8年9月17日20时许,其丈夫刘吉光给其打电话称驾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刘吉光驾驶的是黑M×××**号小型客车。10、被害人王某1陈述证实,2018年9月17日晚,其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着李明侠沿着大安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县政府前时,不知道被什么东西撞了,后来就不记得了。11、被害人贾某陈述证实,2018年9月17日20时15分许,其在大安街与和平路交叉路口等红灯时,发现一辆面包车闯红灯由东某行驶过来,车下拖着一辆电动自行车,那辆汽车与其汽车相撞后,导致其车又与后方车辆相撞。那辆汽车没有停车,继续向西驶去。12、被害人李某1陈述证实,2018年9月17日20时15分左右,其驾驶冀R×××**号小型汽车由大安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吴裕泰路口时等红灯,突然听见“刺啦刺啦”的声音,一会其前边的qq轿车突然撞到其汽车,随后看见一辆面包车从其车旁过去了,其感觉是那辆面包车先撞到qq汽车,qq汽车又撞到其车上。13、被告人刘吉光供述证实,2018年9月17日晚上,其与马某在大厂县跃华春饭店吃饭,其喝了三四两42度的白酒和二瓶啤酒,后其驾驶黑M×××**号小型汽车载着马某去七天连锁酒店。在经过大厂县政府办公楼前一辆电动自行车驶到其车前,其当时反应不过来,与电动自行车相撞。因酒后驾车,便逃跑,继续向西行驶,因为方向及刹车出现故障,又撞上两辆正在等红灯的机动车。其继续向西逃跑,坐在副驾驶的马某劝其停车,其没有停。又过了一两个路口,其右转时,其车颠了一下,以为是轧到东西了。其又行驶了四五十米,让马某下车,其驾车离去。其觉得饮酒后当时去投案后果比较严重,便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14、视听资料,跃华春饭店内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刘吉光在案发前饮酒情况;大厂县政府办公楼前监控录像证实刘吉光驾车行驶政府办公楼前与一辆二轮电动自行车相撞;大厂县城七天连锁酒店监控录像证实刘吉光驾车拖行一物体经过七天连锁酒店前,一名被害人被肇事车辆甩到路边;十字路口监控录像证实刘吉光驾车拖拽摩托车闯红灯行驶,并与其他等红灯车辆发生碰撞情况。1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16、北京龙某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黑M×××**号小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58km/h;事故发生时黑M×××**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可感知到事故的发生。17、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李某2双侧肋骨多发骨折,胸内大量出血。其符合创伤性休克而死亡。18、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函证实,李某2面部皮肤挫伤,主要位于凸出部位;胸部左侧及左腰部外侧的皮肤损伤可见擦蹭痕迹;四肢皮肤挫伤主要位于右肩、双肘部伸侧、双手背及双外踝,其中左手背及右外踝皮肤挫伤,部分软组织挫灭,损伤主要位于四肢的凸出部位;综上分析损伤的部位及形态,结合补充送检的光盘,上述损伤符合在发生交通事故过程中,躯体与钝性物体(如地面)接触擦蹭所致,车辆拖拽可以形成。19、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证实被害人王某1、贾某、于某受伤情况。20、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抓获经过说明证实,刘吉光于案发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21、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哈尔滨市第三看守所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刘吉光于2006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吉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发生碰撞后,没有停车查看,而是在其车辆因拖拽电动自行车及被害人,导致转向及刹车均出现异常的情况下继续在县城主路上逃窜,致其拖拽的被害人死亡,后又与等候红灯的其他车辆相撞,致两车损坏,三人受伤。其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吉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吉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吉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2031年9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齐建国

审 判 员  范红达

人民陪审员  黄志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莲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