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102民初82号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北依创商贸有限公司、邓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1-06-30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河北依创商贸有限公司;邓新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102民初82号

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58号5幢902-B。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索利霞,河北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依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265号。

法定代表人:邓新荣,总经理。

被告:邓新荣,女,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依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创公司)、邓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索利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创公司偿还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6万元及利息40800元。2、判令被告依创公司支付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96000元(欠款额10%的违约金,及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8年8月27日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并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邓新荣对被告依创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依创公司通过轻易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平台,分别于2017年12月29日、2018年1月25日从原始出借人处借款786000元、174000元,共计借款96万元,借款期限均为180天,利率4.25%/180天。被告邓新荣承诺为被告依创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受让债权对被告的借款享有债权,现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依创公司、邓新荣未到庭,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一、借款服务合同(纸签)1、证明依创公司与轻易贷科技有限公司约定由轻易贷提供借款中介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的事实;2、出借人向依创公司支付借款的方式(服务合同第一条第十款);3、依创公司还款方式(第一条第十一款);4、依创公司逾期还款情况下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第七条);5、债权转让通知方式为(第三页第五条)。 二、借款及担保协议(纸签),被告同意按照《借款及担保协议》向轻易贷平台出借人借款,及除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通过与出借人网签《借款及担保协议》进一步约定外,其他借款相关事项均以此纸签的《借款及担保协议》为准的事实(第五页下方协议抬头处)。 三、担保函(纸签),证明被告邓新荣为被告依创公司提供担保的事实。 四、借款及担保协议(网签),证明出借人与被告依创公司、邓新荣通过轻易贷平台网签了《借款及担保协议》,证实被告于2018年7月24日、2018年1月25日通过轻易贷平台成功借款174000元,借款期限为180天,自2018年1月25日至2018年7月24日,借款利率为4.25%/180天;于2017年12月29日通过轻易贷平台成功借款786000元,借款期限为180天,自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6月27日,借款利率为4.25%/180天,两笔借款共计96万元。 五、被告依创公司轻易贷账户收到借款的记录截图,证明依创公司两次借款均实际收到原始出借人借款的事实。 六、《债权转让协议》、轻易科技出具的情况说明表、债权最后转让给原告的通知站内信截图,证明债权从原始出借人顺次转让,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站内信方式通知到被告,债权最终转让给原告的事实。 七、委托代理协议,证明原告因本次诉讼产生800元,及后续律师费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计算。

经审理查明,轻易贷是由轻易科技有限公司创建并运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平台,向注册会员提供出借与借款中介服务。

原告与被告依创公司均是该平台的注册会员。2017年7月1日,被告依创公司(乙方、借款人)与轻易科技有限公司(甲方、平台方)签订《借款服务合同(QD1)》(合同编号:QD01JA00124027),乙方自愿通过轻易贷发布借款需求、取得借款,乙方委托甲方将出借人已充值至出借人轻易贷会员账户的出借资金划转至乙方的轻易贷会员账户。同日,原告(甲方、出借人)、被告依创公司(乙方、借款人)、被告邓新荣(丙方、担保方)、轻易科技有限公司(丁方、平台方)签订《借款及担保协议》,约定甲乙丙丁一致同意并确认,甲方、乙方之间的借款,通过各自登录自己的轻易贷会员账号后,以网络在线点击确认本协议电子文本的方式而最终达成借款和出借目的,被告邓新荣作为该协议的担保方出具《担保函(QD2)》(合同编号:QD02JA00124027-01),承诺当借款人以网络在线点击确认的方式签署了《借款及担保协议》,即代表担保方同意了《借款及担保协议》的全部条款,自愿为借款人在《借款及担保协议》项下的全部借款及其他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借款人不依照合同及协议约定向出借人、债权人承担还款义务时,由担保方向出借人、债权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出具轻易贷网站站内转款截图及被告与案外人即原始出借人袁静、巩新月、张永建、北京弘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祥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凯、成都市吉安顺源物流有限公司、周冬梅等分别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协议》,予以证实已将借款转入被告依创公司账户中。后原始出借人分别将对被告的债权进行转让,债权经顺次转让予原告处,并通过站内信的方式通知被告。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依创公司、邓新荣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轻易贷平台为轻易科技有限公司创建并运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平台,系为注册会员提供出借与借款的中介服务。根据原告举证,可以证明原、被告及各原始出借人通过轻易贷网络服务平台进行了出借与借款以及债权转让的操作,但未举证证明各方在轻易贷网站内流转的金额为法定货币,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671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雷

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

人民陪审员  柳文焕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殷春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