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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28民初1335号

杨鹰与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鹰;陈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28民初1335号

原告:杨鹰,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陈波,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县人,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杨鹰与被告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杨鹰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计438元,由原告杨鹰负担。

审判员  石声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汪奉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