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28民初1335号
原告:杨鹰,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陈波,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县人,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杨鹰与被告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杨鹰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计438元,由原告杨鹰负担。
审判员 石声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汪奉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