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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财保163号

张庆、张茜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0-12-20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当事人
张庆;张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91财保163号

申请人:张庆,女,汉族,1985年11月8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爽,北京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靳,北京瀚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张茜,女,汉族,1976年8月29日出生,住址成都市武侯区。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张庆与被申请人张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庆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茜名下价值人民币6317880元的财产,申请人张庆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庆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茜名下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631788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张庆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珂

审判员  王云

审判员  刘颖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