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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828财保325号

朱某、张某1继承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朱某;张某1;张某2;张某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8财保325号申请人朱某,女,1983年11月23日生,蒙古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申请人张某1,女,2006年8月30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朱某(系申请人母亲)。申请人张某2,女,2017年10月9日生,蒙古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朱某(系申请人母亲)。被申请人张某3,女,60岁,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申请人朱某、张某1、张某2与被申请人张某3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朱某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继承人张某4(系朱某丈夫)名下的存款予以冻结(限额68000.00元),申请人已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某、张某1、张某2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朱某的丈夫张喜兴存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门头沟区支行的存款(账号:62×××56、账号:62×××30)限额冻结68000.00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冻结期间自2019年4月12日至2020年4月11日止。案件申请费700.0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郝建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永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