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5民初2604号
原告:广东高仕电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牛国春。
委托代理人:白增辉,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金美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勇。本院在审理广东高仕电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美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高仕电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8元,由原告广东高仕电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文铂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曹 盼
书 记 员 吴桂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