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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民申9号

刘锦恒、刘锦荣与江门市麒麟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欧汉悠、刘娟、江门市北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典当纠纷申请再审审查一案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1-05-1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典当纠纷
当事人
刘锦恒;刘锦荣;江门市麒麟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欧汉悠;刘娟;江门市北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民申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刘锦恒,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刘锦荣,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上述两再审申请人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一桂,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江门市麒麟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

负责人:钟国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英鹏,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欧汉悠,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娟,女,1967年10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江门市北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锦恒。再审申请人刘锦恒、刘锦荣因与被申请人江门市麒麟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欧汉悠、刘娟、江门市北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2017)粤0703民初3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一审法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上述典当纠纷一案后,依法按刘锦恒、刘锦荣等一审被告的再审申请书上列明一致的住址送达应诉材料,因涉案被告均未签收应诉材料,一审法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等应诉材料,并于2018年1月11日公告送达(2017)粤0703民初377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于2018年3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1月15日,刘锦恒、刘锦荣向本院递交材料申请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刘锦恒、刘锦荣对该判决申请再审已经超过法定申请再审的期限。

本院认为:刘锦恒、刘锦荣提出再审申请时已经超过法定申请再审的期限,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刘锦恒、刘锦荣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黄煜文

审 判 员 李均成

审 判 员 何小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媛花

书 记 员 徐雪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