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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21执6521号之一

王冬明、何伟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1-05-14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冬明;何伟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21执65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冬明,男,199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被执行人:何伟红,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冬明与被执行人何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冬明以与被执行人何伟红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炳泉

审判员  郑育鑫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泽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