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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16民初1087号

刘某1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1;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116民初1087号

原告:刘某1,男,汉族,1971年5月6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郭某,女,汉族,1972年5月4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刘某1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刘芳独任审判,于2019年3月2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3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子刘某2,××××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和经济问题发生争吵,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感,性格暴躁,不信任原告,不孝顺长辈。因此,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故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郭某:缺席。在答辩期间内也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3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子刘某2,××××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有时为一些家庭琐事和经济问题产生争吵打闹。2019年2月14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开庭审理中,被告郭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与被告郭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合法、依法受法律保护。现原告刘某1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而起诉离婚,被告郭某没有到庭表明态度,在原告刘某1未能充分举证的情况下,本院不能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故对原告刘某1要求与被告郭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以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雨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