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2执保682号
申请人: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
申请人:张浩。申请人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林际军银行存款638630.7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以其自有资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林际军银行存款638630.7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713元,由申请人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