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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22执恢333号

马丽元、王伟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马丽元;王伟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22执恢333号

申请执行人:马丽元,女,1987年9月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区。

被执行人:王伟强,男,1986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郑州航空港区。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2015)牟民初字第4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伟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丽元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执行人王伟强价值29944元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卫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勇军

书记员朱方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