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22执恢333号
申请执行人:马丽元,女,1987年9月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区。
被执行人:王伟强,男,1986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郑州航空港区。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2015)牟民初字第4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伟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丽元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执行人王伟强价值29944元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卫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勇军
书记员朱方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