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627执170号之二申请人刘世国,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甘泉县美水街道办居民,住甘泉县城内西台区**。被执行人丁炳军,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甘泉县石门镇政府干部,住,住甘泉县城内防疫站隔壁**/div>被执行人庄生伟,男,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甘泉县石门镇政府干部,住甘泉,住甘泉县城内利源小区iv>本院在执行刘世国与丁炳军、庄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庄生伟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庄生伟的银行存款1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刘 佳执行员 李延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存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