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702执1798号申请执行人王涛,女,汉族,1958年7月15日出生,住新乡市,。被执行人新乡市百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新乡百福综合门诊部,住所地新乡市新中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西北角东如意楼**。
负责人:王文彬。被执行人新乡市百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乡市新中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西北角东如意楼****/div>
法定代表人:王文彬。申请执行人王涛与被执行人新乡市百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新乡百福综合门诊部、新乡市百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702民初3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2447.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37.00元。本案尚未执行到位金额22447.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12月18日、12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21日、2019年2月19日、4月1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证券、房产、车辆等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令。4、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新乡市百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签订了业务合同,于2019年4月4日已经在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冻结了合同款24250.01元,因合同款尚未到帐,故不能划拨。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4月1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记录终本电话约谈笔录。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志勇
审判员 武军霞
审判员 彭晓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月辉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