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苏0585执3545号

太仓市润峰塑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恒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温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剑波、欧树清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太仓市润峰塑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恒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温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剑波;欧树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5执3545号 申请执行人太仓市润峰塑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60508472L,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徐秀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静雅,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东莞市恒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041473437,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黄风华。 被执行人江苏温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14125391E,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黄剑波。 被执行人黄剑波,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执行人欧树清,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太仓市润峰塑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恒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温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剑波、欧树清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的(2018)苏0585民初59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东莞市恒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太仓市润峰塑业有限公司加工费225845元;被执行人东莞市恒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太仓市润峰塑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5月5日至判决生效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被执行人江苏温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黄剑波、欧树清在未出资范围内(被执行人黄剑波认缴出资额为5500000元、欧树清认缴出资额为4500000元)对被执行人江苏温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91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472元由被执行人东莞市恒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温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剑波、欧树清负担。因被执行人东莞市恒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温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剑波、欧树清未按时履行,太仓市润峰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56725元及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10月2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18年10月23日,2019年2月25日,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3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56725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256725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太仓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5民初59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勇

审判员  徐澄

审判员  钱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