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4执异41号异议人(案外人):王玉祥,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
法定代表人:赵中伟,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辽源市东岳工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广林,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德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广林,男,汉族,1957年12月8日出生,现住在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被执行人:江玉梅,女,汉族,1958年7月17日出生,现住在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以下简称建行辽源分行)与被执行人辽源市东岳工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岳公司)、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公司)、赵广林、江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异议人王玉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认为,异议人王玉祥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间里,没有向法院递送需补交的材料,送达地址不明、通讯方式不正确,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因此,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王玉祥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崔群利
审判员 李冀超
审判员 肖翠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本件核对与原本无异)
书记员 施相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