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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211民初1096号

杨虎波与王力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虎波;王力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11民初1096号

原告:杨虎波,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王力夫,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原告杨虎波诉被告王力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杨虎波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虎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虎波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虎波负担。

审判员  郭庆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范亚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