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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83民初1631号

况谋光与况某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江西省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况谋光;况某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983民初1631号

原告:况谋光,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

委托代理人:赵兵,江西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况某群,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 原告况谋光(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况某群(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况谋光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况某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况谋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1839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9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现金146000元,约定利息为每月1分并约定2年还清,2017年底归还一半,2018年底全部归还。可是被告未按约履行。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总是拖延,毫无归还之意,原告故此诉至法院。 被告况某群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辩。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原告的身份证及借条一张,证明2017年1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46000元的事实,并约定利息按月息一分计算以及还款日期。经本院审查,借条上有被告况某群的签名及捺印,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被告况某群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书面证据,也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综上,结合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师生关系。2004年,被告况某群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况谋光借款40000元并约定月息1分5。后被告归还了部分利息,双方又重新约定本金按月息1分计算。2017年1月19日,原、被告双方进行借款结算,被告况某群向原告况谋光出具借条一份,其上注明:“今借到况谋光人民币146000元,月息1%计算,今借人:况某群,两年还清,2017年还一半,2018年还清”,借条出具后,被告仅向原告归还了4000元利息,此后未再归还任何借款。2019年3月15日,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况某群于2004年向原告况谋光借款40000元,后于2017年1月19日向原告重新出具了金额为146000元的借条一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关于“借款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的规定,经计算,以4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13年的利息再加上40000元本金超过了重新出具的借条上载明的金额146000元,故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符合法律规定,其上载明的金额146000元可以认定为借款本金,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在重新出具的借条上约定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份,即26个月合计利息37960元,因原告在庭审中自认被告在出具借条后归还了4000元利息,故应利息应予以扣减,尚欠利息33960元。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况某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况谋光借款人民币本金146000元期利息33960元,合计1799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况谋光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79元,由被告况某群负担3899元,原告况谋光负担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晓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金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