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鲁0181执恢97号济南晶荣食品有限公司与连云港翠苑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05)章民初字第54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连云港翠苑食品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济南晶荣食品有限公司向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至2019年4月12日为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05)章民初字第547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