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申1012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鑫丰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邓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玲,公司职工。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象屿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邓启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欢,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贵斌,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广州鑫丰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丰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厦门象屿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象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7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鑫丰润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象屿公司无过错,对违约问题认定错误,应予纠正。象屿公司由于自身过错,未及时装货而后遇自然灾害,应承担风险与违约责任。鑫丰润公司对涉案合同的进展一无所知,也没有途径可以查知,更不具备提出新方案或者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二审法院只考虑海运航路时间,倒推象屿公司在“2018年7月3日前将货物装船即不能认定为迟延履行”,脱离了动力煤外贸进口行业的商业流程,判决结果有失偏颇。二审法院对“反诉”与“抗辩”的关系把握不准确,未审先定,损害了鑫丰润公司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对本案依法进行再审。象屿公司提交意见称,鑫丰润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为象屿公司履行涉案合同是否存在违约。本案中,双方在《供需合同》中明确约定交货时间为2018年7月10日之前,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装船后正常七天内即可到达收货港口。象屿公司的船于2018年6月22日抵达装运港,而涉案装船港口于2018年6月29日至7月12日发生洪水灾害这一不可抗力现象,导致象屿公司未能依约在7月10日前将货物运输至收货港口。二审法院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以及履约情况等事实,认定在不可抗力结束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存在违约行为,并无不当。象屿公司主张二审法院的该认定脱离了动力煤外贸进口行业的商业流程,但未能对该行业的商业流程进行举证,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双方当事人在《供需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无意义的,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通过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合同,并与对方签署终止协议,如导致本合同部分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双方应就合同的履行进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涉案不可抗力结束后,双方均未书面通知终止合同。象屿公司在7月18日装船并于2018年7月22日装船完毕、发船启航。象屿公司在7月18日装船之时,已在微信中告知鑫丰润公司要修改交货时间。鑫丰润公司在收到象屿公司发出的修改交货时间的意见时,未明确表示终止合同。鑫丰润公司二审期间也表示7月18日双方正处于协商过程中。二审法院结合上述事实,认定象屿公司在履约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亦无不当。鑫丰润公司申请再审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鑫丰润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广州鑫丰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 颖
审判员 肖 薇
审判员 陈韶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鑫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