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11民初2927号
原告:冯柏华,男,汉族,1989年6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黄孝南路**/div>
负责人:阳万成。
被告:重庆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龙路**div>
法定代表人:彭道杰。
原告冯柏华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重庆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冯柏华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柏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柏华负担。
审判员 董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周萍
书记员徐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