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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11民初2927号

冯柏华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柏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重庆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11民初2927号

原告:冯柏华,男,汉族,1989年6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黄孝南路**/div>

负责人:阳万成。

被告:重庆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龙路**div>

法定代表人:彭道杰。

原告冯柏华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重庆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冯柏华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柏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柏华负担。

审判员  董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周萍

书记员徐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