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04民初1995号
原告:纪军,女,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185-1号公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0511297526。
负责人:张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燕超,女,系该公司理赔部法务,住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皓泉,男,系该公司理赔部法务,住大连市中山区。
原告纪军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判员 张爱荣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柳 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