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681刑初2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理洋,男,1986年5月2日出生,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住邳州市。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月6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曾因赌博,于2014年9月26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八百元;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2月5日被社区戒毒三年;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2月6日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4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9〕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理洋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理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21日,家住启东市海复镇四堤村的黄炳祥(另案处理)至同村陶某宅,欲为陶某奶奶协调到南京医院看病,与陶某及陶某母亲黄亚如发生口角,继而争吵、揪扭,经启东市公安局蒿枝港边防派出所处警调解,由陶某赔偿黄炳祥人民币3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嗣后,黄炳祥至南京其儿子黄凯华家中,将此事告知黄凯华。2018年6月30日,黄凯华将父亲被邻居打伤,其欲找对方理论之事先后告知赵帅帅及朱永磊、沈新卫(均另案处理),并与朱、赵及黄炳祥赶至启东。期间,沈新卫纠集了高嘉杰(另案处理)一同前往帮忙,高嘉杰又纠集被告人范理洋及柳欢、罗贺(二人均另案处理)。当晚17时许,上述人员分乘三辆车,至启东市海复镇四堤村黄炳祥家集中,后一同驾车来到同村陶某宅。被告人范理洋及黄凯华等人下车进入陶某家,黄凯华责问陶某,打陶某耳光并与陶某、黄亚如等人揪扭。陶某丈夫朱某欲上前阻拦,遭被告人范理洋及罗贺等人殴打。朱某、陶某、黄亚如及陶某女儿朱某琳在争斗中受伤。经启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朱某、陶某、黄亚如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朱某琳的人体损伤程度不足轻微伤。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范理洋及共同犯罪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理洋藐视社会公德,争强斗狠,伙同他人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范理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1日,家住启东市海复镇四堤村的黄炳祥至同村陶某宅,欲为陶某的奶奶协调到南京医院看病,与陶某及陶某母亲黄亚如发生口角,继而争吵、揪扭,经启东市公安局蒿枝港边防派出所处警调解,由陶某赔偿黄炳祥人民币3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嗣后,黄炳祥至南京其儿子黄凯华家中,将此事告知黄凯华。2018年6月30日,黄凯华将父亲被邻居打伤,其欲找对方理论之事先后告知赵帅帅及朱永磊、沈新卫,并与朱、赵及黄炳祥赶至启东。期间,沈新卫纠集了高嘉杰一同前往帮忙,高嘉杰又纠集被告人范理洋及柳欢、罗贺。当晚17时许,上述人员分乘三辆车,至黄炳祥家集中后一同驾车来到陶某宅。范理洋、黄凯华等9人下车进入陶某家。黄凯华责问陶某,打陶某耳光并与陶某、黄亚如等人揪扭。陶某丈夫朱某欲上前阻拦,遭范理洋、罗贺等人殴打。朱某、陶某、黄亚如及陶某女儿朱某琳在争斗中受伤。经启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朱某、陶某、黄亚如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朱某琳的人体损伤程度不足轻微伤。被告人范理洋于2018年9月21日在启东市吕四港镇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黄凯华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陶某等人的经济损失,黄凯华及被告人范理洋等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范理洋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和辩认笔录,被害人陶某、朱某等人的陈述笔录和辨认笔录,未到庭证人陶炳成、赵帅帅等人的证言笔录和部分辨认笔录,另案处理的共同犯罪人黄凯华、沈新卫、高嘉杰等人的供述笔录和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和调取的发破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手机视频资料、手机通话记录、协议书、谅解书,启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相关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范理洋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理洋藐视社会公德,争强斗狠,伙同他人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理洋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范理洋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范理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范理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理洋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范理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姚雪松
人民陪审员 张卫标
人民陪审员 施建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陆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