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02民初9439号之一
原告:伍茂香,男,196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立乐艾克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杨国勇,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经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徐立,董事长。 原告伍茂香与被告山东立乐艾克商业有限公司、山东省经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伍茂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2.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4166.67元(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3.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用10500元;4.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1000元;5.判令第二被告对以上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7日,原告与山东东岳恒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经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L201711000513的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原告向山东东岳恒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借款40万元。该合同到期后,应被告山东省经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及山东省华众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要求,将原告对山东省经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转变为对被告山东立乐艾克商业有限公司的借款。2018年8月27日,原告、两被告及山东省华众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签订合同编号为L2018080031769的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山东立乐艾克商业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40万元,并就利息等其他费用作出相关约定。该借款合同到期后,两被告均逾期向原告清偿债务,并以种种理由推迟还款,借款及利息至今仍拒不偿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于2019年2月18日发布《关于对山东省经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的公告》,该公告载明:“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已对山东省经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现公告通知:凡是与山东华众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过投资合同、协议,以及在山东省经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华众财富’、‘华众金服’平台投资的客户,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持投资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相关合同协议、投资及收益所用银行账号的交易流水和与之相关的其他材料、电子截图等证据,到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辖区派出所或经侦大队进行登记。”本案案涉借款担保合同担保人为山东省经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居间人为山东省华众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伍茂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闫 云
人民陪审员 赵德荣
人民陪审员 王力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