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2822执726号
申请执行人:田梅,女,1985年08月11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现住建始县。
被执行人:黄正菊,女,1967年4月4日出生,土家族,湖北建始人,现住建始县。申请执行人田梅与被执行人黄正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始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2822民初26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田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调解书的内容,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黄正菊自收到本裁定书后,立即执行(2018)鄂2822民初261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
审判员 解华书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