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203号
申请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221437325。
负责人:罗茂高,职务:行长。营业场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厦门路中段。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伟,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礼炎,男。
被
申请人:遵义宇龙锅炉有限公司,注册号:520321000188372。
法定代表人:申朝宇住所:遵义县。
被
申请人:申朝宇,男,汉族,1964年11月25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
申请人:王静,女,苗族,1969年11月3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
被
申请人:余龙,男,汉族,1970年3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被
申请人:袁幺茜,女,汉族,1967年6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诉被申请人遵义宇龙锅炉有限公司、申朝宇、王静、余龙、袁幺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宇龙锅炉有限公司、申朝宇、王静、余龙、袁幺茜价值3500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宇龙锅炉有限公司、申朝宇、王静、余龙、袁幺茜价值35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钱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