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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21民初531号之一

李秋英诉欧建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XX;欧XX;左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21民初531号之一

原告:李XX,女,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

被告:欧XX,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岘山镇。

被告:左XX,女,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岘山镇。 原告李XX与被告欧XX、左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54万元,后段利息另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8月5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率2%,现借期届满却拒不偿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欧XX、左XX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秋英的起诉。 原告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9200元、财产保全费3285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肖启生

审判员  李海防

审判员  邓 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夏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