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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1执36号之一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吕梁市离石区时尚快乐迪娱乐会所、王某侵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1-08-17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吕梁市离石区时尚快乐迪娱乐会所;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11执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协会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师某,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吕梁市离石区时尚快乐迪娱乐会所。经营者:王某。

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山西省柳林县高家沟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晋11民初7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吕梁市离石区时尚快乐迪娱乐会所、王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高菲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应执行款项14532.21元,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晋11民初7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玉平

审判员 杨全照

审判员 谭政廷二O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慧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