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3210号
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工艺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20632057673。
负责人:曹士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先进,无锡市梁溪区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庄秋梅,女,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被告:潘洋,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被告庄秋梅、潘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孔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