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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13民初3210号

3210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庄秋梅、潘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1-03-08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庄秋梅;潘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3210号

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工艺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20632057673。

负责人:曹士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先进,无锡市梁溪区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庄秋梅,女,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被告:潘洋,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被告庄秋梅、潘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孔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