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30刑初1号公诉机关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寇某,男,195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雪涛,男,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振阳,男,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住。2014年因盗窃被行政拘留,2015年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孟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孟村县看守所。辩护人崔长民,男,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淑平,女,1964年3月9日出生,与孙振阳系母子关系。孟村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振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寇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合并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寇某以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振阳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振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寇某撤回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振阳的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代士亮
人民陪审员 张希彬
人民陪审员 周 静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学敏丁润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