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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7财保300号

李伟、吴法洪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李伟;吴法洪;袁彩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7财保300号

申请人:李伟,男,1978年6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委托代理人:王伟,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吴法洪,男,1971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内黄县。

被

申请人:袁彩霞,女,1973年6月4日生,汉族,住内黄县。申请人李伟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查封二被申请人吴法洪、袁彩霞名下的房屋(位置: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新安路与文明路交叉口东南角安居苑小区B区8号楼中单元16楼东户,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2014-0439),保全金额82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二被申请人吴法洪、袁彩霞名下的房屋(位置: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新安路与文明路交叉口东南角安居苑小区B区8号楼中单元16楼东户,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2014-0439),查封期限三年,保全金额820000元。案件申请费4620元,由申请人李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水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炎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