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821执343号申请执行人王启民,男,1956年8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县。被执行人王锡平,男,1992年2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本院立案执行王启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锡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无收入来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晓斌
审判员 周涛裕
审判员 熊尹亮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学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