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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21执343号

王启民、王锡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1-03-12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启民;王锡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821执343号申请执行人王启民,男,1956年8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县。被执行人王锡平,男,1992年2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本院立案执行王启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锡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无收入来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晓斌

审判员  周涛裕

审判员  熊尹亮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学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