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26民初565号
原告:云南佳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东城区龙泉商住区****。
法定代表人:王亚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红波,云南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云南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唐武金,男,1967年3月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
原告云南佳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武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云南佳泽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佳泽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为1019元,由原告云南佳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才丽 来源: